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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宣判:360需连续道歉30天并赔偿40万元

帅哥哟,离线,有人找我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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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宣判:360需连续道歉30天并赔偿40万元  发帖心情 Post By:2011-04-27 08:55:31 [只看该作者]

  2010 年10月14日,腾讯正式起诉360公司不正当竞争,要求360公司赔偿400万元人民币,并要求360公司连续3个月向腾讯道歉。

  腾讯公司在诉状中称,去年9月27日,发现奇虎360向用户提供 “360隐私保护器”,通过监测腾讯QQ聊天软件的运行,利用虚假宣传手段,误导和欺骗用户,诬蔑原告和原告的产品‘窥视’用户的隐私,给原告及原告的产品和服务的声誉造成极大损害。”

  对此,360回应称,“除360外,微软Process Monitor、Comodo、AVG、QQ侦探等监测工具都发现了QQ异常,腾讯是否也要一并起诉?”“QQ窥私事发后,腾讯发假新闻说360涉黄,并用技术手段全面封杀360隐私保护器的下载地址,阻止网民下载,对此,360将提起反诉。”

  此案于2010年11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正式受理。2010年12月14 日,此案正式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,当日法庭当庭并未宣判。

  2011年04月26 日,腾讯公司诉360隐私保护器侵权案在朝阳法院宣判。法院判令北京奇虎、奇智软件以及三际无限三被告停止发行使用涉案360隐私保护器,删除相关网站涉案侵权内容,在360网站首页及法制日报公开致歉30日,并赔偿原告损失40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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腾讯诉360一审判决:360停止隐私保护器并赔偿40万

  法律专家于国富在微博中表示:“相信双方的主要意图不在争夺这区区40万元。双方更加看重的是一个是非问题。判决给我们还原了一个事实,QQ并不存在侵犯隐私问题,而所谓隐私保护器其实并未保护用户隐私,而是从自己的好恶出发恐吓竞争。”

 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如下:

  一,北京奇虎,奇智软件以及三际无限三被告停止发行使用涉案360隐私保护器V1.0beta版(sam说明一下,1.0beta版包括几个版本,包括同时测试淘宝旺旺,MSN软件以及QQ软件等后面发布的版本);

  二,北京奇虎三被告在360网站删除360安全中心,360论坛,360隐私保护器软件开发小组博客日志,和《用户隐私大过天》专题网页中本案中查明的涉案侵权内容;

  三,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起三十日内在360网站的首页及法制日报上公开发表声明,消除因涉案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利影响(内容保留30日),

  四,三被告赔偿损失40万元;

  五,驳回其他诉讼请求。

 

  法院在判决中同时指出:

  通过本案事实查明:360隐私保护器在对QQ2010软件监测时,对QQ2010软件扫描计算机中可执行文件的行为,使用了“可能涉及您的隐私”的表述。对此,本院认为,

  (1)就“隐私”而言,从社会大众对隐私的一般性理解来看,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情或信息;

  (2)“360隐私保护器”对QQ2010软件监测提示的可能涉及隐私的文件,均为可执行文件。事实上,涉案的这些可执行文件并不涉及到用户的隐私;

  (3)《360隐私保护白皮书》中对“隐私”的界定明确表述为“可执行文件本身不会涉及用户的隐私”;

  综上“360隐私保护器”对QQ2010软件监测提示的可能涉及隐私的文件,与客观事实不符,与奇虎科技公司、奇智软件公司自行界定的隐私认定标准不符。在这里尽管使用了“可能”的表述,但会使用户产生一种不安全感,导致放弃使用或者避免使用QQ2010软件的结果,从而使“可能”变成是一种确定的结论,也必然造成用户在使用“360隐私保护器”后会对QQ2010软件产生负面的认识和评价。

  除上述“360隐私保护器”的监测提示外,在“360隐私保护器”界面用语和360网站的360安全中心,360论坛,360隐私保护器软件开发小组博客日志、《用户隐私大过天》的专题网页中还对QQ软件进行了一定数量的评价和表述。这些评价和表述,使用了“窥视”、“为谋取利益窥视”、“窥视你的私人文件”、“如芒在背的恶意”、流氓行为、逆天行道、投诉最多、QQ窥视用户由来已久、请谨慎使用QQ等词语和表述来评价QQ软件。这些表述的前提,是上述“可能涉及您的隐私”表述的成立。但是通过上面的论述,涉案对QQ2010软件的使用不会涉及到用户的隐私。此外,上述评价的词语和表述,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并具有负面评价效果和误导性后果。尤其是,这些表述是没有任何事实基础,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商业准则,不符合维护市场正当合理竞争秩序的要求。上述行为的目的,在于损害原告的竞争优势;

  “360隐私保护器”监测提示用语和界面用语及360网站上存在评价和表述,采取不属实的表述事实、捏造事实的方式,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的意图,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,构成了商业诋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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